跳转到主要内容

温民执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林与被执行人原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原建中,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温民执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原建中,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原春芳,厂长。保证人王慧玲,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保证人闫俊荣,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林与被执行人原建中、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不能履行(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王慧玲、闫俊荣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王慧玲、闫俊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马林清偿债务19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