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家荣与陈建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荣,陈建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414号原告刘家荣。委托代理人刘立东,律师。被告陈建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文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荣与被告陈建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荣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刘家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