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贾爱平与万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平,万传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067号原告:贾爱平,1958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万传荣,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爱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传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爱平撤回对被告万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贾爱平承担。审判员 闻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