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炎与王国忠,李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炎,王国忠,李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32号原告吴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添荣,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忠,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李莎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炎的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忠、李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开始,被告王国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月利率3%,原告自被告王国忠借款以来向其支付借款50多万元。2014年1月18日,原告、被告王国忠双方经结算,被告王国忠确认尚欠原告借款45万元,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被告王国忠向原告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另外,被告王国忠与李莎莎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被告李莎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拒绝偿还原告本金及逾期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王国忠向原告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王国忠向原告偿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被告李莎莎为被告王国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担保费。被告王国忠、李莎莎,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甲方王国忠因资金需要,向乙方吴炎借款,双方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下: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每月先支付利息,利率3%,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甲方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应承担乙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委托催收佣金等。被告王国忠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其内容如下:经结算从2013年9月开始本人兹借到吴炎4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4年1月18日至4月17日止。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流水信息,证实其此前通过银行向被告王国忠支付借款。庭审时,原告向本院确认,被告自2015年3月18日之后再无还款,此前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偿还利息。另查,原告因本案委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支付律师费12000元,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为证。再查,被告王国忠与李莎莎于2006年6月6日在陆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王国忠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王国忠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以及银行转款记录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在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的前提下,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5年3月18日起,被告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有《借款合同》、《委托代理人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为证,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次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就本次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莎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炎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8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国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炎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李莎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30元,保全费283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绍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