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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伍巍与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巍,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7号原告伍巍,男,生于1991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伍安长,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418号。法定代表人李均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前明,男,生于1958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巍与被告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4元,减半收取4802元,由原告伍巍负担。审判员  樊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