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90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新元,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广义,系该联社职工。被告郝莉莉。委托代理人胡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