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书霞与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霞,赵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32号原告刘书霞,女。委托代理人刘会元,男.被告赵春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霞诉被告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刘书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岳梦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