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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书霞与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霞,赵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32号原告刘书霞,女。委托代理人刘会元,男.被告赵春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霞诉被告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刘书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岳梦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