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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1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全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