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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15号原告韦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