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罗乃文与李阿拉达尔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乃文,李阿拉达尔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130号原告罗乃文,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李阿拉达尔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乃文诉被告李阿拉达尔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乃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乃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乃文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17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乃文承担。审判员 白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