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保汽车有限公司、宋惊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莞市东保汽车有限公司,宋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30号,办事机构所在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一路96号。法定代表人:徐天胜。被执行人:东莞市东保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宋惊超。被执行人:宋惊超,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均川镇古均街居委会四组,身份证号码:4206191970123176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东保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莞市东保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东保汽车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寮步支行769905132710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18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