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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法定代表人:余振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东雁,该公司经理。被告:叶华,女,汉族,台山市人,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8124。原告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诉被告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东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华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联公司诉称:信联公司于2006年9月经批准成立为三级物业服务管理资质公司,2008年11月开始对台山市台城北郊路一号嘉华苑进行物业管理。叶华所居住的嘉华苑2号401房,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根据物业管理规约,住宅小区按住宅建筑面积从2008年11月每月每平方米0.65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信联公司从业主利益出发,承诺从小区首户业主收楼三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按台山市物价局、台山市房产管理局,台价[2009]121号“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叶华的居住建筑面积是87.34平方米,现每月物业服务费共43.67元,信联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叶华却没有履行责任依期交付物业服务费,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21日没有缴付14个月21日的物业服务费、分摊费、手续费共598.34元,逾期违约金5681.03元,合计6279.37元。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华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21日(共14个月21日)的物业服务费642.36元、公共分摊费-74.02元、银行转账手续费30元,共598.34元;2、判令叶华支付物业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5681.03元;3、由叶华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信联公司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嘉华苑业主住户手册》、《台山市嘉华苑小区业主临时规约》、《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单》、《嘉华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台山市物价局和台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嘉华苑物业管理权移交、退场协议》、《计算清单》、《催款通知》,以上证据证明信联公司受开发商委托,负责嘉华苑的物业管理��务,并与业主约定有关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叶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供证据及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信联公司与叶华签订《嘉华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嘉华苑业主住户手册》,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小区洋房住宅物业按0.65元/㎡/月的标准缴交管理费,从小区首户业主收楼起三年内管理费单价与售楼承诺单价0.5元之差额由发展商向业主提供补贴;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有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5%计收缴纳违约金及因此而产生的通讯、手续费、人员加班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计费面积为业主单元物业的相应面积,业主应于每月30日前缴付管理费。签订合同后,叶华接收位于台山市台城嘉华苑3号801房的房屋,面积共87.33㎡,并将上述物业交由信��公司管理。2011年3月22日,信联公司退出嘉华苑物业管理。叶华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3月21日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642.36元、扣除分摊费-74.02元,共568.34元及逾期违约金5681.03元。上述事实,有信联公司的陈述、《嘉华苑业主住户手册》、《台山市嘉华苑小区业主临时规约》、《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单》、《嘉华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台山市物价局和台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嘉华苑物业管理权移交、退场协议》、《计算清单》、《催款通知》等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服务合同。信联公司与叶华签订《嘉华苑前期物业管理��务合同》及《嘉华苑业主住户手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信联公司按约定已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叶华应当按照约定如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叶华逾期没支付物业管理费,信联公司要求其按逾期5‰/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予以采纳。信联公司请求叶华支付物业管理费568.34元及逾期违约金5681.03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信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期间实际产生银行转账手续费30元,对信联公司请求叶华支付银行转账手续费3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568.34元及逾期违约金5681.03元,合共6249.37元。二、驳回原告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一飞人民陪审员  石 瑜人民陪审员  陈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