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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希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黑沟镇王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希春,东港市黑沟镇王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汪希春。被执行人东港市黑沟镇王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贾永庆。申请执行人汪希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黑沟镇王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2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希春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港市黑沟镇王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在东港市黑沟镇经管站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汪希春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42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