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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卢名江与徐富县、谢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名江,徐富县,谢忠和,汪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卢名江,职业送货员。委托代理人黄云辉,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富县,职业送货员。被告谢忠和。被告汪立明,职业送货员。委托代理人白永辉,职业荣泰房产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卢名江诉徐富县、谢忠和、汪立明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名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卢名江负担。审 判 长  唐道河人民陪审员  余永富人民陪审员  孙中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农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