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锦堂与张端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堂,张端月,厦门豪佳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961号原告黄锦堂,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嘉英、汤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端月,女,1970年1月9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彰化县居民。(原大陆身份信息:张端月,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于2004年1月8日在台湾地区初设户籍登记)。委托代理人何扬冰,福建华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豪佳香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堂与被告张端月、第三人厦门豪佳香餐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锦堂负担。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