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霞,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李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49号之一原告刘丽霞,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姬战士,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梁合忠,职务经理。被告李凤英,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霞诉被告安阳市吉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隆公司)、被告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丽霞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744元,减半收取12872元,由原告刘丽霞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袁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