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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江诉被告张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江,张艳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17-4号原告:刘文江,男,汉族,住延吉市新兴街。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波,男,汉族,住延吉市锦绣天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江与被告张艳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被告刘文江涉嫌犯罪正在刑事侦查阶段,被羁押于延吉看守所,本案暂时无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