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刁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580号原告:刁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新华书店员工。被告:万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