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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刁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580号原告:刁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新华书店员工。被告:万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