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诸葛瑞福诉黑龙江省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瑞福,黑龙江省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03号原告诸葛瑞福,男。被告黑龙江省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兴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吴淑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瑞福诉被告黑龙江省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雪寒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葛瑞福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葛瑞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