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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52号原告甘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3日。被告汪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 判 长  邓鸿波人民陪审员  甘立军人民陪审员  熊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