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忠勇、刘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忠勇,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晗,主任。委托代理人龚友富,该单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益振,该单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忠勇,男,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刘庆,女,生于1986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依法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3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3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3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3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君审判员 沈作东审判员 朱显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