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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卢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杰,卢健强,董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59号原告刘敏杰。委托代理人黄名胜,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侦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健强。被告董启明。原告刘敏杰诉被告卢健强、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艳芳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