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卢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杰,卢健强,董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59号原告刘敏杰。委托代理人黄名胜,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侦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健强。被告董启明。原告刘敏杰诉被告卢健强、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艳芳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