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郭鸿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霞,郭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李丽霞。被申请人:郭鸿祥。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郭鸿祥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小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