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褚小富与被申请人李明刚、张文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小富,李明刚,张文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财保8号申请人褚小富,男。被申请人李明刚,男。被申请人张文香,女。申请人褚小富与被申请人李明刚、张文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褚小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张文香名下的黑xx**号本田轿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褚小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文香名下的黑xx**号本田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将担保人田某位于密山市xx路,建筑面积188.34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中心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