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万玲与张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玲,张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赵万玲,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张凤龙,男,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赵万玲与被执行人张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凤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凤龙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赵振东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