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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货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货,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190号原告张三货,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0号楼B423号。法定代表人郭毅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货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三货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三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张三货减半负担540元。审 判 长  闫小鹏审 判 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