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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871号原告李××。被告武××。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