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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蒲学江、陈某某、刘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学江,刘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学江,男。2000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9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诈骗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5)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学江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1月12日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2月11日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学江、刘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蒲学江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二段太平洋保险公司外人行道上的川QXXX**号轿车盗走,后联系泸州市龙马潭区富君利修理厂的被告人陈某某为其销赃,并于同年7月底将车开到泸州市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以8000元价格将轿车卖给被告人刘某,之后将8000元赃款转交给被告人蒲学江。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QXXX**奔腾轿车被盗时价格为人民币74680.O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学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蒲学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学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蒲学江辩称是彭某偷得车钥匙后叫其帮忙开车后一起销赃,并平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蒲学江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二段太平洋保险公司外人行道上的川QXXX**号轿车盗走,后联系泸州市龙马潭区富君利修理厂的被告人陈某某为其销赃,并于同年7月底将车开到泸州市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以8000元价格将该轿车卖给被告人刘某,之后将8000元赃款转交给被告人蒲学江。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QXXX**奔腾轿车被盗时价格为人民币74680.O0元。另查明,2014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来到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学江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长宁县公安局龙头镇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长宁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蒲学江涉嫌盗窃罪案由被害人赵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报案至长宁县公安局,长宁县公安局于7月29日对本案登记受理。2013年12月18日涉案车辆在泸州被泸州市交警支队三大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长宁县公安局2013年l2月23日对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2014年2月7日长宁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2、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蒲学江、刘某、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长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盗窃现场情况。4、泸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赃物川QXXX**号车在泸州市被套牌为川A号牌肇事后逃逸,后在泸州市江阳区百子园小区将该车扣押。5、长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12月23日,长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刘某持有川QXXX**号车一辆。2013年12月26日,赵某某领回被盗灰色奔腾B70轿车(川QXXX**号车)一辆。6、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长价认鉴[2013]115号及其通知书,证实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川QXXX**号红旗奔腾B70三厢轿车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680.00元。7、赵某某的购车发票联、税收通用缴款书,证实2011年6月10日赵某某在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税合计l26800.00元。8、陈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1月8日陈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在2013年8月,宜宾长宁县人蒲学江给我联系说有一辆新奔腾车要转卖,当时蒲学江没说该车是偷的,他只说是抵账过来的想低价卖,当时我也没多想就联系了一下泸州人刘某,刘某也是图便宜就买了下来(他知不知道该车是偷的我不清楚),据说是8000元买的。9、证人证言。(1)证人童某的证言,2013年12月18日晚上6点10分我在龙马潭区沱江二桥桥头和另外一个小车(灰色奔腾B70轿车,三厢的,车牌号川AQ09**)平行走,我在左边道,那个车在右边道想超过我往左边走,动作有点大了,他的车尾左后轮把我车右前方擦挂到了,擦后我按喇叭,但这个车没有停反而加速冲起跑了。我当晚经过市检察院宿舍门口看到这个车停放在市检察院宿舍百子园小区门口,随后我就联系了泸州交警三大队。(2)证人周某的证言,我之前不知道这个事情,是刘某的车被拖走后,打电话给我们,我才知道的,过了两三天我听说刘某被警察带走了。其他的情况我都不知道,陈某某外出收账时留了一份情况说明。(3)证人彭某的证言,我姐夫叫蒲四儿,名字我不知道。我去年(2013年)第一次到长宁县是和我女朋友黄某某一起去耍了几天,时间记不起了,是住在我姐姐家的。去年九月份我的两个亲家余某、袁某某与廖某某(同音)和我女朋友黄某某,我们一起在我姐姐家住了几天,我和黄某某因后来与姐夫有矛盾才离开了我姐夫家。我在长宁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我没有和姐夫蒲四儿一起到过泸州。(4)证人彭某甲的证言,2013年7月份彭某到过长宁县住在我家,具体哪天我想不起了,他在我家住了一个月左右,是和他女朋友黄某某到我家来的。彭某和我丈夫蒲学江两个一起出去的时候很少,因我反对我老公和彭某一起出去耍,我弟弟彭某以前因为偷东西坐过两次牢。他们这个事情我开始不知道,后头我丈夫蒲学江被抓了,回来的时候我很生气,就骂他,他就说是我兄弟彭某去偷了东西,有把钥匙,喊他开车,然后他和我兄弟彭某就去把车卖了。10、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3年7月25号零时10分左右我把我的车子停在邮政局旁边太平洋保险公司门口人行道上。我回家后睡后,凌晨2点过起来关空调,没有发现家里异常。今天早上8点55分左右发现床尾柜子上的衣服被抱到客厅沙发上,进屋的防盗门打开了,车钥匙和房门钥匙不见了,我赶紧到外面,看见我停的轿车不见了,就马上报警了。我的车是个奔腾B70车牌川QXXX**,钛灰色三厢轿车。2011年6月6号在宜宾买成l27700元。后仔细清理发现被盗的还有笔记本电脑。11、被告人的供述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蒲学江的供述与辩解,去年我舅子彭某在我家耍时,几乎晚上他都喊我跟他一起出去逛,就往小巷、偏僻的地方看,他没明说,我心里清楚他喊我出去是偷东西。天气很热的一天,我和我舅子彭某在长宁镇安宁中学和金州湾商务酒店中间那条路下去洗车场旁边,我舅子翻墙进去,出来时看见他偷到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把车钥匙。我和他转个弯回家的路上按了车钥匙,发现长宁县邮政局门口停的一个车开了,我们就把车偷走了。我把车开到了宜长路两叉河,下车把车牌拗了,又开到宜宾柏溪二二四放好,我们两个打的士回长宁。第二天我们两个到处打电话联系人卖这个车,最后我联系到泸州的陈某某,我在电话里面给陈某某明说了是偷来的,要一万多块钱就可以了,陈某某喊我把车开到泸州去。第二天我和彭某把车开到泸州龙马潭区政府对门和陈某某见面,后一起到偏僻的地方试了下车,他说这个车有些小问题,我说反正你陈某某看着办就是了。我们把车开到龙马潭区红星村旁边点放好,就把钥匙给了陈某某。我和彭某在龙马潭区五金一条街找个宾馆睡了,第二天吗第三天陈某某就把钱给我们送来,拿了8000元钱给我们,我和彭某平分,一个分了4000元钱。笔记本电脑彭某个人去处理后,分了400元钱给我。偷到的车是个灰色的奔腾B70三厢轿车。被告人蒲学江在法庭上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8月左右的一晚上l0点左右,长宁县的蒲学江打电话给我,说他手上有个车,是打牌抵账得到的,他把车子给开到泸州来,我记不得他说是什么车了,说他还有个把小时到泸州了,我就说可以帮他问一下。晚上ll点过蒲学江开车到了龙马潭区政府对面,我从修理厂打个的士过去,当时和蒲学江一起的还有个年轻娃儿(不知名),我一看是个奔腾B70三厢轿车,周身都是灰很脏,他说要一万多,我就说问了没有人要,其实我是在敷衍他。蒲学江又说少点都可以,最少8000元钱,喊我再帮他问一下。我随手翻到刘某的号码,简单给他谈了一下,说要8000元钱,他说要得,买来开耍,我就告诉刘某车停的位置。蒲学江知道后就把车钥匙拿给我,我就走了。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刘某看了车后把钱给我,我把钥匙给刘某,刘某就开车走了。蒲学江来的时候车是没有上车牌的,他说怕超速了。他从车尾箱把车牌拿出来给我看过是川Q的牌照,行驶证我也看过,记不到行驶证上的名字了,车牌、行驶证、钥匙都是对头的。车子很脏,大概就是五成新的样子,里程表好像是行驶6万多公里了。刘某把车开走之后,我就不知道了。大概在12月份刘某打电话说车被偷了,后来才知道是被公安拖走了的。这个车卖给刘某之后,我和蒲学江之间有过几次联系,蒲学江问过我朋友开起那个车子如何,说要小心点开,不要出事,就没有说了。我就感觉不对了,一般喊小心点这些是关心,但不存在喊撒子不要出事这些,我就感觉这个车有问题,我随到就给刘某打电话,告诉刘某说这个车我都不知道具体来路。大概在10月份我看见刘某开这个车牌照都换了个川A的牌照。刘某他只拿了8000元钱给我,我随后就把这8000元钱在五金一条街给了蒲学江。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蒲学江的供述无异议。(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23日)被泸州交警三大队扣留的“川AQ0X**”奔腾B70轿车是我在朋友陈某某那个地方买的。今年7月份具体哪天记不起了,我在回泸州的路上,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应该要买一个车,说了一两万元钱的事情,我当时就答应回泸州再看。第二天下午,陈某某到我门市上来喊我后,拿起车钥匙去看车。我们两个到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村市运管处对面那条街的一个小区院子里,这个奔腾B70轿车就停在那里。我们两个把这个车开到龙马潭区的鱼塘镇老农贸市场里面放好,就去了陈某某的修理厂。在修理厂陈某某说,别人说的两万元钱,我当时答应了。第二天我在陈某某的办公室把2万元拿给陈某某,当时只有陈某某在,他说整数不好,我又拿了2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拿了车钥匙给我。陈某某说,害怕别人找起来,喊我暂时不要动车,这时我估计车子有可能是偷起来的。车在那里停了5、6天之后我才去开的,开车时,我给陈某某打了电话,他喊我把车子该洗的地方洗一下。那车被交警拖走后,我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喊我找关系问一下,我想可能有点不好,就没有找人问。陈某某说车子跑了8个月,我看里程表上已经跑了6万多公里了,估计这个车子跑了约一年,有六、七成新,按市场价能值6、7万,我买时是图便宜。买车时我提出车要过户,但陈某某说车子是当的,过不到户,喊我用一年吧,把车甩了(就是转卖),还喊我随便跑,不扣分。我向陈某某买车,没有写协议,也没有打收条。(2014年2月17日供述)我当初买那个奔腾B70轿车的时候花了10200元钱,不是我开始说的20000元。我当时拿到车的时候,没有看见牌照、行驶证这些东西。后来这个川AQ0X**牌照是我花了600元钱在小市街心花园买的牌照。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12、辨认记录。(1)证人彭某的辨认笔录,彭某辨认出蒲学江就是其姐夫蒲四,2013年曾到长宁并住在他家。(2)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出蒲学江是卖车的人,刘某是花了8000元买车的人。(3)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卖车牌为川AQ09**奔腾轿车给自己的人。13、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羁押证明,蒲学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01时被萧山区城厢派出所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至2014年3月6日13时被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张西平、李昌华带离出所。14、被告人蒲学江、陈某某、刘某的到案说明,证实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2013年12月23日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电话,称我单位办理赵某某被盗轿车(奔腾轿车)已经找到,之前该车停放在泸州市江阳区百子园小区门口,经查该车是百子园小区住户刘某所驾驶,民警将刘某带回调查。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在对赵某某轿车被盗一案的调查过程中,据刘某供述,被盗车辆是由陈某某卖给自己的,2014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来到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派出所出具蒲学江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7日23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南路173号欣怡酒店315号房间将逃犯蒲学江抓获,该人系四川长宁县刑大于20l4年2月20日上网追逃的逃犯。15、刘某、蒲学江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书等资料,2013年8月24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刘某出院证明,2型糖尿病,混合型肝硬化失代偿期,原发性腹膜炎。2014年3月8日,蒲学江在长宁县舒康医院健康检查表,高血压,心电图示心肌缺血。16、本院刑事判决书(2000)长刑初字第22号、四川省汉王山监狱释放证明书(2005)释字第125号,证实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蒲学江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17、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翠刑初字第134号、四川省汉王山监狱释放证明书(2004)释字第256号,证实1997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18、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泸龙刑初字第050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泸刑执字第16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0)泸中刑二执字第16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1998)泸龙刑初字第050号,证实199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19、被告人蒲学江、陈某某、刘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蒲学江,陈某某、刘某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学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蒲学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被告人刘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学江盗窃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蒲学江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长宁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蒲学江、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学江辩护意见,是彭某偷得车钥匙叫其帮忙开车,后一起销赃并平分赃款,该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蒲学江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蒲学江、刘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学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莲人民陪审员  何卫权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