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无锡市光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市光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无锡市XX。法定代表人周德春,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姜辉(受该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长珍(受该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光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委托代理人阎志萍,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编号2015073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无锡市光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编号2015073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中心作出的编号2015073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审 判 员 吴迎春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