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296号原告赵×1,男。被告赵×2,男。被告王×,女。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