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0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189号原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程立芳、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