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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502号方桂莲诉长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莲,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方桂莲,女,土家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峰,湖南省凤凰县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高村镇富州南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1260-9。法定代表人周玉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莲诉被告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桂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方桂莲负担。审 判 长  肖 刚审 判 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