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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盛明祥与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王志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明祥,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王志超,盛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172号原告盛明祥。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蒋湖蒋台。法定代表人王志超,经理。被告王志超。被告盛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明祥与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王志超、盛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明祥以需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0元,减半收取17300元,由原告盛明祥负担(已交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盛明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军涛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