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黄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华,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华,居民。被执行人:黄鑫,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华与被执行人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鑫在枣庄市山亭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处的债权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