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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郝晨露、方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晨露,方占雨,贺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45号申请人:郝晨露,女,2004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郝少锋,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亲。被申请人:方占雨,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贺斐,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住禹州市。申请人郝晨露以道路交通事故被被申请人撞伤未获赔偿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以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恒达阳光城-阳光福园第1幢2单元25层2-2501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恒达阳光城-阳光福园第1幢2单元25层2-25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孟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