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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4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