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贾旭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贾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358号原告张晓军。被告贾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诉被告贾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