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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柯进添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78号罪犯柯进添,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进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进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进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进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柯进添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进添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