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62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邱某某、刘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刘某甲支付垫付款人民币73323.84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某某、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入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