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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李学明、汤之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李学明,汤之兰,李学田,李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学明,男,农民。被执行人:汤之兰,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学田,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怀生,男,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明、汤之兰、李学田、李怀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阳某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原告为阳谷县闫楼镇农村信用合作社。2013年12月31日,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阳谷县闫楼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该案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后经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催收,被执行人李学明等人一直未还。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明等人自愿协商,且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3)阳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