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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亚君与祝延智、鄂丽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君,祝延智,鄂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君,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祝延智,男,1972年4月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鄂丽菊,女,1976年2月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亚君与被执行人祝延智、鄂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鄂丽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亚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