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572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韦余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与被告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余明、被告霍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13年5月4日生儿子霍某乙。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认识时间短,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闹,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告撤诉,现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霍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霍某甲承担,被告返还原告婚嫁所带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霍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原告婚前已有一子跟随原告生活,希望婚生子霍某乙由被告抚养监护,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所主张的婚前财产,被告愿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13年5月4日生儿子霍某乙。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姻存续时间,原告与被告之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后就搬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孙某婚前已有一子,今年9周岁,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霍某甲婚前无子女跟随生活。原告孙某婚前带至被告霍某甲家中的财产有:台式电脑一台、格力挂壁空调一台、四床棉被、一床毛毯、四件套两套、席梦思小床一张。在庭后被告霍某甲反映,被告从事建筑工作,月均收入五千到六千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当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原、被告均系再婚,又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基础薄弱,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不能相互关心照顾,共同经营家庭生活,双方因琐事经常吵闹至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对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霍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霍某乙,因原告孙某已对与前夫生育的一个儿子承担抚养监护义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生活状况,为了让孩子能够在相对优越的条件下成长,双方婚生子霍某乙跟随被告霍某甲生活为宜,同时被告霍某甲也明确表示自行承担霍某乙的抚养费。原告孙某主张被告霍某甲返还的婚前财产,被告霍某甲也表示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婚前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霍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霍某乙由被告霍某甲监护抚养,抚养费由霍某甲自行承担。三、被告霍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婚前财产:台式电脑一台、半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力挂壁式空调一台、四床棉被、一床毛毯、两件四件套、席梦思小床一张。(以上财物以实际新旧程度为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