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义平与骆志彬、胡培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平,骆志彬,胡培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711号原告:杨义平。被告:骆志彬。被告:胡培校。本院在审理杨义平与骆志彬、胡培校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杨义平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