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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抗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淑兰、孙玉松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淑兰,孙玉松,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54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淑兰,女,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2号2单元9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松,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2号2单元9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16号。法定代表人:徐淑,该公司总经理。杨淑兰、孙玉松因与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提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5〕2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代恩审 判 员  马东旭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