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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坚与滕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滕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53号原告王坚,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国铭,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卫平,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与被告滕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