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书雷与曹振水、魏明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雷,曹振水,魏明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828-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雷,居民。被执行人曹振水,居民。被执行人魏明功,1964年8月16日,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书雷与被执行人曹振水、魏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曹振水、魏明功欠原告王书雷94000元,其中被告曹振水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书雷5000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被告魏明功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书雷5000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如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付清,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曹振水、魏明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为1084元,由原告王书雷负担。”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后,曹振水、魏明功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王书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魏明功名下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曹振水、魏明功未有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书雷与被执行人曹振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曹振水已当庭履行欠款40000元,剩余本息不再向曹振水主张,本院认为,王书雷与曹振水、魏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沛执字第28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思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