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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芳。上诉人赵芳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立初字第008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芳上诉称:其位于河北区堤头中街的六间房屋被私自黑拆,既没有拆迁裁决,也没有通知上诉人,不知什么时间被拆���,到现在还不知道是谁拆的,房屋拆迁行为纯属违法。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立案错误,故请求撤销并指令原审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赵芳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房屋系被河北区人民政府所拆,其要求确认河北区人民政府拆迁不安置行为违法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赵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第三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赵芳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审判员 韩 涛助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