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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农民。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刘万斌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