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诉云南金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云南金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民终2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陈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斌,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金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彦青,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海亚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金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被上诉人金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彦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如下:海亚医院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金税公司代理记账,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金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海亚医院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经济业务代理记账,代理服务费50000元。合同签订后,金税公司按合同约定为海亚医院进行了会计做账服务,并于2015年7月24日向海亚医院移交了会计资料,海亚医院接收了会计资料,并于2015年7月4日支付了服务费20000元,于2015年9月9日支付了服务费10000元,剩余服务费20000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金税公司与海亚医院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金税公司已经按海亚医院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海亚医院支付了30000元的服务费后未支付剩余服务费,海亚医院应履行支付剩余服务费20000元的义务。海亚医院未按时支付剩余服务费,存在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但金税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85%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4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由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支付云南金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计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48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承担222元(未交),由云南金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428元(已交)。一审判决宣判后海亚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金税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上诉费。主要上诉理由是:2015年6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税公司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约定金税公司在2015年7月5日前提交整理完善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在上诉人海亚医院与济南爱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的整个过程中,被上诉人金税公司作为上诉人的财务代表接受济南爱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检查与询问,并办理相关业务。但被上诉人金税公司7月24日才提交会计资料,且在洽谈过程中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上诉人与济南爱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事宜流产。之后,《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也没有继续履行。被上诉人金税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海亚医院与被上诉人金税公司2015年6月29日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后,被上诉人金税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海亚医院应将剩余的2万元服务费支付给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海亚医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以下事实:1、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业务范围分五项,但被上诉人只做了一部分。2、被上诉人金税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在7月5日提交财务报表,亦未将财务软件交给上诉人使用。3、被上诉人金税公司泄漏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4、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履行完毕。被上诉人金税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事实将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评述。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归纳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税公司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双方约定了代理服务费5万元,合作成功后奖励1万元,合计6万元。从双方的该项约定来看,5万元的代理服务费与海亚医院是否与济南爱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功无关。庭审中,上诉人海亚医院认可与济南爱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不成功的原因是其自身不具备合作的条件,也认为金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评审会上应如实反映情况,故上诉人认为金税公司泄漏商业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2015年7月24日双方的移交清单,海亚医院认为金税公司未按约定在2015年7月5日前提交整理完善的财务会计资料构成违约,但其提交的会议纪要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双方均认可金税公司整理完善的财务会计资料是该会议召开的基础条件,故上诉人海亚医院的该项主张不成立。经审理查明,海亚医院于2015年7月4日向金税公司支付代理费2万元,2015年9月9日支付1万元,故其应将剩余的2万元代理服务费支付给金税公司。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违约金部分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海亚医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由上诉人楚雄海亚老年病专科医院承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段雨函审判员 李晓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