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郭雷、廖茂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郭雷,廖茂旺,邱文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晓杰,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郭雷,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廖茂旺,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邱文聪,男,汉族,1975年9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诉被告郭雷、廖茂旺、邱文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来自: